一、对于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的如何处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和《中央纪委<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规定,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收受的价值较大礼品应当登记上交,价值不大的礼品可以不登记上交,礼金一律登记上交。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行为,一律列为违纪行为。同时,党纪也禁止各种公款购买、赠送礼品的行为。因此,在公务活动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和消费卡等财物,应当一律登记上交,如果没有登记上交则构成违纪。而且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应当登记上交而没有登记上交,数额较大的,还涉嫌贪污,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何界定诬告陷害行为与党员行使检举控告权利的界限?
根据党章、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规则》等规定,检举、控告权利是党员的基本权利,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党的各级组织直至中央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有权要求处分违纪违法党员;有权要求党的组织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党员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当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但同时,党员也不能不负责地任意指摘批评他人,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更不允许诬告陷害他人。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在实践中,判断检举控告是否构成诬告陷害,要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认定,如果举报的情况属实或者基本属实,则不能认为构成诬告陷害他人行为;如果举报的情况不实,则要区分是错告还是诬告:属错告的,应当予以澄清,但不构成诬告陷害行为;如果确实属于诬告陷害他人,则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三、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检举失实如何区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他人的目的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其目的并不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同志负责,并不是为了主张公平正义,而完全是借助党组织和监督执纪机关的力量,实现个人不可告人的目的。所谓“错告”,是指党员或公民在进行正当的告发活动中所发生的差错:一种是错告了对象,误告张三为李四;一种是错告了事实,把不构成违纪的事实当作违纪行为告发。所谓“检举失实”,是指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上的片面性而使检举揭发的情况有不符合事实之处。从表面上看,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与诬告陷害有某些相似之处,如都是向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告发,所告发的事实都是与实际情况不符。但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其根本区别在于:诬告陷害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故意,目的是使他人受到错误处理,而错告或者检举失实则不具有这种故意和目的。根据有关规定,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如属错告,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
(来源:中国廉政网)